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V-113-司催-291-20241230-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楊志雄 上列聲請人楊志雄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楊志雄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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