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V-113-司司-41-20241030-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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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彥森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次按公司選舉董監事之方法,公司法第198條另有特別規定,監察人之選舉並準用之(第227條),參照經濟部65年5月26日商13757號函釋,不準用於第174條後段之決議,故應無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參照經濟部69年5月7日商14655號函示)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就任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未據提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113年10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雖於同年10月28日具狀補正上開之文件,惟依首揭經濟部函文解釋,選舉董事、監察人,並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是故,本件清算公司以假決議之方式選舉監察人之程序於法未符,故縱清算人出具上開假決議選舉之監察人審核文件,形式上仍非適法。綜上,本件呈報清算人聲請仍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日後聲請人如齊備所需文件,得再行具狀聲報清算人就任,於此附帶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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