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司執消債更-73-20241008-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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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姚崴勝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 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於裁定時,僅須審查有否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情形,如無,即應予認可;對於更生方案之條件可否認已盡力清償,不必干涉【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7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發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惟其逾期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該逾期未為確答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以,本件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次查,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 此觀消債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又該更生方案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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