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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5

案號

CHDV-113-司執-58172-20241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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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172號 債 權 人 劉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勝食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地係位於臺中市,有商工登記公視資料列印本乙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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