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DV-113-司執-70207-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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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207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惠珍所有對第三人安聯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