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司執-70367-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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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3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浩霖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7日通知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1月14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