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V-113-司執-76475-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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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47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許照堂 代 理 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瑋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8,191元,經本 院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