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司執-77483-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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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483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谷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谷亨對第三人忠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均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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