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HDV-113-司執-79673-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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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673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博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鑫佳聯生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中市西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