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司執-81862-20241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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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86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春柑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林清柳部分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3日提出本院92年 度執字第18944號債權憑證具狀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邱春柑等人為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林清柳於112年7月25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林清柳業已死亡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所聲請之債務人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