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DV-113-司家催-66-2024102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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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家銘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吳家銘(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里村○○路000巷0 號,民國102年10月23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吳家銘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莊谷中地政士報明債權及為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家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09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家銘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09號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核無不合,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吳家銘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