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司家聲-7-20241224-2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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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劉麗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奕良間確定訴訟費用額額事件,異議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異議: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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