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司拍-139-2024100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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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代 理 人 許彥霖 相 對 人 鐘張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520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9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埔心鄉 霖興 0000-0000 2227.00 全部 002 彰化縣 埔心鄉 霖興 0000-0000 49.00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農舍;2層 1層:164.79;2層:164.79;總面積:329.58 電梯樓梯間,面積:17.7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