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司拍-141-2024122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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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范凱婷 相 對 人 陳景隆即楊阿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 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被繼承人楊阿筆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10月12日,經登記在案。詎被繼承人楊阿筆屆期未為清償,因被繼承人楊阿筆於113年9月9日死亡,相對人陳景隆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被繼承人楊阿筆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且 相對人陳景隆查無拋棄繼承等情事,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相對人陳景隆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4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和美鎮 忠明 0000 3758.0 90分之3 000 彰化縣 和美鎮 忠明 0000 10.0 90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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