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V-113-司拍-160-20241029-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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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黄淑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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