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HDV-113-司拍-160-20241029-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黄淑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