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V-113-司拍-161-2024101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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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陳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9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800萬元、362萬元,及申請信用卡消費使用。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182萬7,2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書、信用 卡申請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催告書及其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鳳 0000-0000 55.43 全部 002 彰化縣 鹿港鎮 鹿鳳 0000-0000 180.88 12分之1 003 彰化縣 鹿港鎮 鹿鳳 0000-0000 106.30 13分之1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1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水箱間;4層 一層:46.86;二層:45.54;三層:43.39;四層:43.39;突出物一層:20.84;總面積:200.0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