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V-113-司拍-163-202411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武金鳳 關 係 人 施懷恩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施懷仁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施懷順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懷敬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武金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相對人與被繼承人施泰郎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被繼承人施泰郎偕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268萬元。詎被繼承人施泰郎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82萬5,548元及其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被繼承人施泰 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大竹 0000-0000 1179.00 16760分之295 重測前:汴頭段阿狂厝小段61之1地號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街0號8樓之1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8層 8層:80.01;總面積80.01 陽台:10.19;花台:0.53 全部 共有部分:00000-000建號、161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