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司拍-169-2024110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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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楊治國 相 對 人 陳清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11月7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按普通抵押權之設定原則上需先有債權存在,普通抵押權之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並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必要,故本院雖於113年10月21日命聲請人應補正抵押債權釋明文件,惟聲請人未為提出,然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福興鄉 福園 0000-0000 859.1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