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HDV-113-司拍-170-202410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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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蘇瑞興、登禾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52地號,同段1024建號 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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