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HDV-113-司拍-176-20241205-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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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邱金蘭 相 對 人 邱進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邱進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竹塘鄉 五庄段 0000-0000 1156.53 2分之1 重測前:五庄子段0000-0000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農舍;鋼鐵造(有牆);1層 一層:327.29 總面積:327.29 2分之1 重測前:五庄子段00000-00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