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司拍-183-2024110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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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汪李幸美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汪大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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