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DV-113-司拍-184-202411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洪銘霞 上列聲請人洪銘霞因與相對人林文賓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二、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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