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3-司拍-185-2024120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相 對 人 郭濬瑞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指債務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預定 在一定最高限額內,擔保現已發生之特定債權及將來可能發生之特定債權的抵押權而言。因抵押權設定時,債務未必發生,故欲以此種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 定命5日內補正「㈠抵押債權釋明文件(如:本票、借據)。二、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