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3-司拍-187-2024120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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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相 對 人 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潘令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等3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補正相對人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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