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V-113-司拍-189-202411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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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彭良賢 相 對 人 林禾承即林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緣被繼承人林永清於民國94年間向原債權 人張秀美陸續借款達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詎原債權人張秀美過世後,由聲請人繼承登記為抵押權人,被繼承人林永清過世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林禾承即林嘉瑩所有,且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為370萬500元無訛,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30紙、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且 抵押物經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所有,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8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灣東 0000-0000 4328.15 全部 重測前:橋子頭段灣子口小段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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