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司拍-197-2024121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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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相 對 人 吳淑媛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吳美慧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吳淑微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忠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吳世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李忠罃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係人李忠罃偕同被繼承人吳世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50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且被繼承人吳世賢死亡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吳淑媛、吳美慧、吳淑微公同共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彰化第五信用合作 社共用查詢單、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19.0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26.0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7.0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2層 1層:38.40;2層:38.40;總面積:76.8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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