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司拍-198-202411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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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尚○○、黃 士華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19地號,同段254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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