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司拍-201-202411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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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 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二、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蓋提出面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本 票,主張債務人積欠金額本金為3,189,370元所提資料尚有未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