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司拍-201-20241224-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相 對 人 黄淑娟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相對人黄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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