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3-司拍-203-20250120-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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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陳美月 關 係 人 陳政賢 陳文翔即楊彩芸之繼承人 陳日勇即楊彩芸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陳月界即楊彩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楊彩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陳政賢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係人邀同被繼承人楊彩芸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5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5萬0,9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贈與登記與相對人陳美月,抵押權不受影響,且被繼承人楊彩芸死亡後,相對人與關係人陳文翔、陳日勇、陳月界為楊彩芸之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借據、交易明 細查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經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抵押權仍不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林 0000-0000 85.0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鐵筋加強磚造、商業用 一層:41.00;二層:56.39;騎樓:14.35;總面積:111.7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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