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3-司拍-206-2025031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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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覃郁茹 關 係 人 詠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郁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覃郁茹與關係人詠舜 貿易有限公司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84萬元及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100萬元、㈡570萬元、㈢150萬元,關係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150萬元、㈡330萬元、㈢15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有借款本金共計11,283,757元及利息、違約金而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聲請後變更,並具狀向本院 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約書、催告書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11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巷0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7.25;二層:47.25;三層:47.25;四層:20.70;總面積:162.45 陽台:4.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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