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拍-209-202412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詹汪玲 相 對 人 呂雅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6月14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3層 1層:44.71;2層:48.16;3層:44.98;總面積:137.8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