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V-113-司拍-213-202501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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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蘭小金 代 理 人 陳慧凱 相 對 人 洪 相 關 係 人 洪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洪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關係人洪錦文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茲關係人向聲請人借貸1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9月10日,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1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埤 0000-0000 5631.21 12分之5 重測前:溝子墘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