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3-司拍-218-202502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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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關係人黃政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柏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貴公司已屆清償期且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信用卡欠款債務,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