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V-113-司拍-218-20250227-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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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張宏宇 關 係 人 黃政愷 黃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略以:關係人黃政愷與黃柏 榮以原登記為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黃政愷邀同黃柏榮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關係人黃柏榮另有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項未還,已屆清償期,尚積欠4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信用卡欠款與相關費用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前開抵押權設定後,雖經移轉登記 為相對人張宏宇所有,惟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轉帳支出與收入傳票、住宅火險出單明細、催告函、本院收據、信用卡欠費資料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1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福興鄉 永豐 0000-0000 10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1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宅、樓梯間;2層 1層:57.69;2層:57.69;屋頂突出物:10.65;總面積:126.03 陽台,面積:5.1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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