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3-司拍-221-2025011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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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陳煥文 歐盈鐶 上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張家福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計算,抗告費提高為新臺幣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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