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V-113-司監宣-20-20241029-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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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琪發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特別代理人陳駿偉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佩吟與其他繼承人所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該協議書須有全體繼承人簽名,受監護人部分由特別代理人簽名,分割方案不得侵害受監護人之應繼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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