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3-司監宣-23-20250210-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賴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4建號建物、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市值之估價報告,以確認遺產分割方法是否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如前開不動產市價顯高於公告現值而依市值計算之結果,原分割協議內容有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之情形,則請重行提出未侵害其應繼分之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課徵資料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二、受監護宣告人賴廖水卿若已依前開方式計算其應繼分而可分 得現金或其他補貼,請證明受監護宣告人已取得此金額(如提出其名下存摺內頁影本等),以釋明遺產分割協議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