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3-司監宣-27-20250218-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建凱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已依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70號裁定,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請勿向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陳報財產清冊)㈡特別代理人陳素蘭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