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司票-1324-2024100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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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許文龍 相 對 人 何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2日,詎於民國113年4月2日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