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DV-113-司票-1398-20241024-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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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林添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黃上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黃上維發本票裁定,惟未 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裁定命補正:「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㈢提出本票原本(票號CH754333)。㈣提出相對人尚維工程行(逕向彰化縣政府申請)之商業登記資料影本。㈤依照商業登記網路查詢資料,尚維工程行係黃棍煥所獨資(非黃上維),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竟為何者?」。惟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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