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V-113-司票-1452-20241009-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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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代 理 人 李皓霆 上列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芸瑄等二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張芸瑄、詹淑雅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 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事項記載:裁定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請提出所述之本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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