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司票-1467-202410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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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池政緯 上列聲請人池政緯因與相對人林俊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池 政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具狀陳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二、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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