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V-113-司票-1475-202410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陳立民 上列聲請人陳立民因與相對人羅震軒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立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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