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3-司票-1525-202410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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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