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V-113-司票-1569-202410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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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林嘉凡 上列聲請人林嘉凡因與相對人王柏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嘉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WG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具狀陳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迄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