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V-113-司票-1611-202411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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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李柏霖 上列聲請人李柏霖因與相對人翁琇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柏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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