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V-113-司票-1612-202411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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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黃正園因與相對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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