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司票-1635-202411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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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列聲請人傅伴紅因與相對人TRUONG LONG NHAT(中譯:張龍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伴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99,000元,是否有誤(票載金 額為新臺幣8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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