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3-司票-1640-202412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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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陳瑋婷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陳瑋婷因與聲請人許照堂間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陳瑋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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